法律公告
土耳其法律新闻 — 2026年5月25日:宪法法院撤销HMK上诉金额门槛
发布于 25 May 2026·22 分钟阅读
本周土耳其法律要闻聚焦于宪法法院(AYM)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一项撤销了在上诉法院已作出有利于当事人裁判时仍禁止申请撤销审查(temyiz)的金额门槛;另一项撤销了允许在征收补偿金尚未最终确定前即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层面,第7579号法律对公寓管理费涨幅设定了上限,卫生部新条例则对患有活跃期精神疾病诊断人员的持枪许可资格作出限制。
律师界动态
TBB与69家律师协会:律师探监时间属于隐私数据,不应被公开报道
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TBB)与69家律师协会发表联合声明,起因是一家广播机构公开了前往锡利夫里监狱探视被羁押的伊斯坦布尔市长厄克雷姆·伊马姆奥卢的律师的入狱及出狱时间。该声明将此次披露行为定性为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698号法律,KVKK)的行为,并直接威胁到公正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保障嫌疑人自由且保密地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披露律师的探视时间安排,已超出单纯的后勤细节范畴——它使外界得以推断辩护策略,并使律师暴露在被监视的压力之下。各律师协会认为,即便某项信息在形式上看似与后勤事务相关,只要其涉及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就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个人数据。
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该声明强化了这样一项法律主张:第三方披露源自律师与委托人互动的任何信息——无论多么间接——都可能引发KVKK项下的法律责任及纪律处分后果。
律师协会会见共和人民党(CHP)主席,就法治问题发表联合声明
TBB主席萨阿坎(Erinç Sağkan)律师率团会见CHP主席厄兹居尔·厄泽尔(Özgür Özel),双方随后发表联合新闻声明。声明全文未对外公布;据报道,此次会面涉及司法独立性、宪法法院裁决未获执行问题,以及法律职业当前面临的挑战。
此次会面重新引发了关于律师协会(作为职业监管机构)与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之间应有边界的讨论。
HSK新任命30名督察官以扩大司法监督
法官检察官委员会(HSK)为其督察委员会新任命了30名督察官。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国法官及检察官的司法业绩、职业行为及纪律事项。
依据第2802号法律,督察审查结果直接纳入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考核,进而影响晋升及任命。督察队伍的扩充意味着监督周期将更加频繁。对律师而言,这一间接影响是真实存在的:处理有关司法行为投诉的机制,今后将具备更大的处理能力。
官方公报
第7579号法律:公寓管理费涨幅上限设为重估率
第7579号法律于2026年5月22日在官方公报公布,修订了第634号《公寓所有权法》,对建筑物及小区管理者每年上调管理费的幅度设定了上限。
**此前规则:**管理者可在未经全体业主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单方面上调管理费,这经常引发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纠纷。
新规则:管理者上调管理费的幅度不得超过官方重估率(yeniden değerleme oranı)。任何超过该比率的涨幅,均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管理者须在认定确有必要上调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业主大会。
**生效日期:**2026年5月22日。这一变化强化了业主质疑过高管理费的法律地位,并为在公寓管理相关法院中挑战过度涨幅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第7579号法律:新设市政公司须经总统批准
同一部法律修订了**《市政法》(第5393号法律),规定任何市政府、其附属机构、市政联盟及其下属机构在设立新公司或合作社之前,须经总统批准**。
**此前规则:**市政府可在遵守特定行业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内部程序设立下属公司,无需中央政府批准。
**新规则:**总统令现已成为任何新设立行为的前提条件。现有市政公司不受影响;但任何新的重组计划均须将这一审批要求纳入考量。
为市政采购、特许经营或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提供咨询的律师,在为交易结构提供建议时应留意这一把关机制的变化。
卫生新条例:活跃期精神疾病诊断限制持枪许可资格
卫生部**《健康报告条例》于2026年5月19日**公布,全面调整了核发持枪许可所需体检证明的核发标准。
**此前规则:**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此前可依医生个人判断、按个案情况获得有利的体检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即便仍在接受治疗也可获得。
新规则:
- 向患有**活跃期或慢性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或多动症(ADHD)**的人员出具有利证明现受到限制。
- 申请人须证明治疗已完全结束,且经e-Nabız健康档案核实,已连续两年无症状且未用药,方可符合资格。
- 对于膛线枪支,上述限制还扩展适用于患有赌博成瘾的人员。
**生效日期:**2026年5月19日。这一变化不仅影响申请人本人,还影响出具体检证明的医生,以及在行政法院审理的持枪许可争议中提供专家证据的法医学专家。
伊斯坦布尔比尔基大学办学许可获恢复
2026年5月25日公布的一项总统令,恢复了土耳其第四大私立基金会大学伊斯坦布尔比尔基大学(Istanbul Bilgi University)的办学许可。自其母公司Can控股集团被储蓄存款保险基金(TMSF)接管以来,该校自2025年9月起一直处于法院指定管理之下。该校办学许可此前曾被吊销,此次决定使其恢复。
该案例为规范私立大学关闭与恢复运营的相关机制——TMSF接管程序、法院指定管理机构的权限,以及总统办学许可授权——提供了一个详尽的现实案例。学生及教职员工所面临的直接运营不确定性已得到解决,但该校的财务前景仍是一个更为长期的问题。
2026年4月法官检察官晋升及职级晋级名单公布
依据第2802号法律要求,完成两年任职期限考核的民事及行政法院法官检察官的2026年4月晋升及职级晋级名单,已于2026年5月21日在官方公报公布。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撤销上诉审改判有利一方当事人时的HMK上诉金额门槛
宪法法院全体一致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362条第1款第1项中,在上诉法院已部分或全部支持上诉请求**并推翻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仍对撤销审查(temyiz)设定金额门槛的相关规定。
**此前规则:**依据HMK第362条第1款第1项,无论上诉审结果如何,低于金额门槛的民事案件在经过上诉程序后不得再向最高法院(Yargıtay)申请撤销审查。即便当事人已在上诉法院胜诉,只要案件标的额低于该门槛,在撤销审查阶段仍将面临一道无法逾越的门槛。
法院理由:宪法法院认为,当上诉法院作出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的实体裁判时——即就案件实体已存在两份相互竞争的司法裁判——通过金额门槛阻止上级法院的审查,构成对宪法第36条所保障的诉诸法院权的侵犯。
实务效果:今后,只要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当事人即可申请撤销审查,无论案件标的额大小。这一裁决对公寓纠纷、住宅租赁请求、小额商事债务及消费者案件尤为重要,因为这些案件的标的额往往低于撤销审查门槛。相关执业领域的律师应重新审视此前被认为无法申请撤销审查的在办案件。
宪法法院:在补偿金确定前即登记被征收不动产违宪
宪法法院全体一致撤销了一项允许国家机关在征收补偿金最终确定前,即以自己名义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法律规定。
此前规则:依据第2942号《征收法》,即便所有权人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国家仍可继续办理土地登记。所有权争议与估值争议在各自独立的轨道上进行,导致原所有权人既失去产权,往往也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院理由:宪法第35条保护财产权,且仅在提供真正公平价值的前提下方允许征收。在补偿尚未确定前即转移产权,会形成一种不可逆转的既成事实,从根本上削弱所有权人进行协商或诉讼的能力。
**实务效果:**今后,征收程序须在办理产权转移之前,保持估值争议处于开放状态。在在办案件中对补偿金提出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将获得更强有力的程序性地位;处理征收案件的律师,如今在挑战过早登记行为时,已拥有直接的宪法依据。
宪法法院:分割共有财产诉讼中未追加全体共有人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
宪法法院认定,在一起共有人兼继承人身份的申请人未被纳入诉讼程序、其共有财产即通过分割之诉(ortaklığın giderilmesi)被出售的案件中,存在对财产权及有效救济权的侵犯。
背景:依据《土耳其民法典》第698条至第700条,任何共有人均可申请强制出售或实物分割共有财产。所有共有人均须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这是一项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当某一共有人被遗漏时,由此产生的出售行为将在其未获通知、也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剥夺其产权。
**意义:**宪法法院确认,分割诉讼中当事人未完整参加诉讼程序,可能达到构成宪法权利侵犯的程度,而不仅仅是一项程序瑕疵。处理继承及共有权纠纷的律师,应将当事人名单的完整性视为一项前提性合规审查事项,而非形式问题。任何当事人遗漏都可能在事后引发宪法申诉的风险。
法院裁决
安卡拉地区法院:私人行为在未证明对工作场所造成影响前不得作为解雇理由
安卡拉地区法院第七劳动庭裁定,发生在工作场所之外、属于员工私人生活范畴的事件,除非雇主证明该事件对工作场所产生了具体、可衡量的不利影响,否则不能构成《劳动法》第4857号法律第18条项下的有效解雇理由。
法院要求证明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泛泛的品行担忧或声誉风险不足以构成解雇理由。雇主必须记录具体的后果——例如生产力下降、客户关系受损、与同事发生冲突或其他类似的客观损害。
对劳动法从业律师而言,该判决为挑战基于员工非工作时间行为的解雇提供了直接判例依据。希望依据私人生活事件解雇员工的雇主,在发出解雇通知前必须建立起以证据为基础、能够证明其对工作场所造成影响的记录。
安卡拉地区法院:绩效解雇四要件测试——缺任何一项均判复职
安卡拉地区法院第七劳动庭推翻了一起以绩效不佳为由的解雇决定并判令复职,原因是雇主未能满足一项四要件证据测试。
法院要求雇主证明:(一)绩效系通过客观制度加以衡量;(二)目标切实可行且已提前告知;(三)员工获得了具体的支持;(四)员工获得了接受绩效改进培训的机会。任一要件不满足即导致解雇无效。
该判决提高了土耳其绩效管理文件的标准要求。无论是挑战解雇的员工,还是为解雇进行抗辩的雇主,均应在诉讼开始前依据这一四要件框架审视其绩效考核制度。
最高法院:未核实保单有效期即作出的交通保险判决存在瑕疵
最高法院(Yargıtay)第十民事庭在一起SGK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追偿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偿金的案件中,依据法律利益撤销了原判决。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有效保单、保费是否已在事故发生前缴纳以及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依土耳其机动车强制保险(ZMSS)规则,保险公司的责任取决于事故发生的确切时刻是否存在有效且已缴清保费的保单。若保费恰于事故发生当日缴纳,则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具有实质意义。
处理涉及保险公司责任交通事故索赔的律师,应记录以下三项确切事实:保单合同的起始时间、保费缴纳的时间戳,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未经此项调查即作出判决,现已被明确确立为可据以撤销原判的程序性理由。
最高法院:地上物认定案件中的标的额以地上建筑物价值而非土地价值确定
最高法院(Yargıtay)第七民事庭(案号E. 2026/635,判决号K. 2026/1054,2026年2月26日)裁定,在确认他人土地上所建构筑物权属的诉讼中(muhdesatın tespiti),标的额应以被告在地上建筑物价值中所占比例份额为基础计算,不包括土地部分的价值。法院费用及律师费亦应以此为基础确定。
在此类案件中错误计算标的额,将导致法院费用多缴或少缴而触发补缴费用——无论哪种情形,都属于可能引发争议的费用问题,而该判决对此作出了明确解决。
伊兹密尔地区法院:因衡平理由减少租金时不得判原告承担对方律师费
伊兹密尔地区法院第23民事庭(案号E. 2024/1255,判决号K. 2026/801,2026年4月20日)认定,在租金确定诉讼中,若法院基于衡平或自由裁量性减让判付的租金低于原告主张的金额,则因此被驳回的部分请求,不得判令原告承担相对方的律师费或诉讼费用。
在租金确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将租金调整至低于市场价值的水平,从而导致出租人的部分请求被驳回。该判决确认,衡平减让机制不得被用作对善意主张市场租金的出租人施加费用惩罚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