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土耳其的软件发明保护
发布于 2026年7月13日·10 分钟阅读
律师 Mona Hukuk 编辑团队 - 安塔利亚 · 安塔利亚律师协会
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了一种新算法,希望以最强的方式防止竞争对手仿制。首先浮现的问题是:"我能用专利保护我的软件吗?"在土耳其,答案既不是简单的"是",也不是明确的"否"。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SMK)原则上将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这一规则包含一个对科技公司至关重要的细微例外。本文将探讨软件相关发明在土耳其何时以及如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SMK第82条与"本身"排除条款
根据SMK第82条第1款,凡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供产业应用,即可获得专利。然而,第82条第2款宣布某些主题不构成发明,并使用了精确的措辞:当申请涉及这些主题时,仅有"该主题或该活动本身"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列举的例外包括数学方法、智力活动与商业活动的方案与规则、信息的呈现,以及——对本文主题至关重要的——第(c)项中的计算机程序。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本身"(英文as such)逻辑。法律排除的是作为抽象软件逻辑的计算机程序,而非嵌入软件的每一项发明。该规定几乎逐字对应《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土耳其的实践在这一点上大体遵循欧洲专利局(EPO)的判例。
为何软件默认由著作权保护
由于计算机程序并非专利的默认保护客体,土耳其保护软件的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第5846号《科学与艺术作品法》(FSEK)第2条第1款将计算机程序——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及前期设计资料——作为科学与文学作品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无需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即自动产生。
然而,著作权有一个重要限制:它仅保护代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背后的思想、方法或功能。如果竞争对手用完全不同的代码重写相同的功能,可能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正是在这一点上,对于具有真正创造性特征的软件创新而言,专利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技术效果例外:软件何时可获专利?
第82条第2款中"本身"限制的自然结果是:如果软件产生的技术效果超越了程序本身的逻辑,那么该发明整体上可能具备可专利性。这一在EPO实践中被称为"计算机实施发明"的类别,在土耳其实践中也普遍获得认可。
决定性的标准在于,软件是否在程序与计算机之间"正常"的物理交互之外,提供了额外的技术贡献。如果软件仅仅是将某项任务用代码表达出来,则属于"本身"排除的范围。相反,如果软件改善了机器、工业流程或计算机本身运行的方式——例如提高处理速度、减少内存占用、提高设备的测量精度,或控制生产线——则可能存在具有技术特征的可专利发明。该发明还必须满足第82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产业可应用性。
可专利与不可专利的示例
具体示例有助于厘清这一区别:
- 原则上不可专利(软件本身): 会计计算方法、业务流程算法、单纯对数学公式的编码、移动应用的用户界面流程,或仅用于整理数据的软件逻辑。
- 可能因技术效果而具备可专利性: 一种以降低处理器负载的方式驱动硬件的图像压缩方法;一种改善制动系统物理响应的控制软件;一种提升数据传输技术安全性的加密方法;或处理传感器数据以提升设备性能的嵌入式软件。
简言之,抽象思想与技术方案之间的界限决定了可专利性。
战略选择:专利、商业秘密与著作权
保护软件创新主要有三种途径,正确的选择取决于发明的性质:
- 专利: 对具有技术效果的新发明提供最强的保护。申请须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ÜRKPATENT)接受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保护期自申请日起为二十年(SMK第101条)。作为交换,申请内容将被公开——也就是说,您需要公开自己的发明。
- 商业秘密: 如果某项算法不具备技术效果,或专利程序在商业上不划算,将发明保密(专有技术、源代码保护、保密协议)通常是更明智的做法。商业秘密没有期限限制,但其价值仅在保密状态维持期间存在,且容易受到逆向工程的威胁。
- 著作权(FSEK): 自动且免费地保护代码的表达形式,但不保护其功能或思想。
在实践中,这三种途径常常结合使用:技术核心申请专利,源代码通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商业模式则通过合同加以保障。
常见问题
在土耳其,移动应用本身可以申请专利吗? 应用的软件逻辑和界面本身被视为"本身"的计算机程序,根据第82条第2款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如果该应用背后的创新在设备或流程的运行方式上带来了技术改进,该技术方案则可能具备可专利性。
我的软件能否同时受到著作权和专利的保护? 可以。代码的表达形式依据FSEK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具有技术效果的发明还可以另外申请专利保护。由于这两种保护针对不同的要素,二者可以并存。
如果我的算法无法申请专利,应如何保护它? 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密:限制访问权限、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对源代码进行托管(escrow)安排。其表达形式还可另外受到著作权保护。
外国科技公司应如何在土耳其保护软件发明? 如果该发明的技术效果达到可专利性门槛,可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PCT国家阶段程序或欧洲专利在土耳其获得保护。否则,商业秘密和合同保护将成为优先选择。正确的策略应在申请前通过可专利性评估来确定。
Mona Hukuk 如何提供帮助
软件发明的保护是一个法律定性与技术评估相互交织的敏感领域。在Mona Hukuk,我们为开发软件并进入土耳其市场的本地及外国科技公司提供可专利性分析、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战略选择方面的建议,以及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法律支持。
如需在安塔利亚咨询,您可以致信 contact@monahukuk.com,或致电 +90 (242) 606 14 32。
Türk Hukuku'ndaki gelişmeleri haftalık özet olarak almak ister misiniz?
Resmî Gazete duyuruları, yargı kararları ve mevzuat değişikliklerini haftalık olarak e-postanıza gönderiyoruz. Ücretsiz; istediğiniz an iptal edebilirsin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