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土耳其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用尽原则
发布于 2026年7月13日·10 分钟阅读
律师 Mona Hukuk 编辑团队 - 安塔利亚 · 安塔利亚律师协会
如果您在海外合法采购了正品品牌商品并在土耳其境内出售,该品牌的土耳其经销商能否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您?答案就在商标权用尽原则之中,该原则规定于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6769号法律,简称"SMK")第152条。对于从事平行贸易和水货商品经营的本土及外国企业而言,这一原则既是一项强有力的抗辩理由,也是一条需要谨慎把握的界限。
SMK第152条:权利用尽原则
第152条题为"权利的用尽",其第一款确立了核心规则:受工业产权保护的商品,一旦由权利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方投放市场,此后与该商品有关的行为即不再落入该权利的保护范围。简单来说: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一旦将某件正品品牌商品投放市场,其对该具体商品单元的控制权即告"用尽"。
用尽并不消灭商标权本身;它只是使权利人无法再援引该权利来阻止这些已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被转售、分销和继续流通。因此,正品商品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转售该商品,商标权人不能以"未经许可"为由阻止这种交易。其背后的利益平衡十分清晰:权利人已经在首次销售时获得了商品的经济价值,若在此后的每一次交易中都重新主张权利,将不合理地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
土耳其的国际用尽原则:平行进口的关键
对平行进口而言,决定性的问题是地域范围:用尽是仅在商品于土耳其境内投放市场时发生(国内/区域用尽),还是只要商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销售即已发生(国际用尽)?欧盟采用限于欧盟/欧洲经济区(EEA)的区域用尽制度;在欧洲经济区之外首次销售的正品商品不得平行进口至欧盟境内。
相比之下,SMK第152条的文本对商品在何处投放市场未作任何限制——条文中并无"在土耳其境内"这样的限定语。主流学说和普遍实践将这种沉默解读为:土耳其采纳的是国际用尽原则——凡经权利人同意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放市场的正品商品,原则上均可进口至土耳其并转售,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土耳其并非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这一事实也支持这一解读。不过,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偶有争议,因此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证明商品确系正品且系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构成抗辩的核心支柱。
用尽原则的界限:"正当理由"与商品变更(第152/2条)
权利用尽原则并非绝对。第152条第二款设有明确例外:如属于第一款范围内的商品被第三方变更或损坏,商标权人有权阻止其被用于商业用途。换言之,若商品在首次投放市场后其状态被改变或恶化,权利人可基于正当理由反对其继续转售,此时用尽抗辩即不再适用。
在实践中,该例外常见于以下情形:包装受损、批号或序列号被抹去、保修条件被更改、商品以损害品牌形象的方式被重新包装,或商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品质下降。在这些情形下,消费者所接触到的商品虽在技术上属于正品,却已不再处于原始状态,从而损害商标的声誉及其品质保证功能。这正是平行进口商面临的最大风险所在:进口正品商品本身或许合法,但若对商品加以干预,则可能使抗辩理由归于无效。
用尽原则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权利用尽最常被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提出。当商标权人或独家经销商起诉平行进口商,请求确认侵权、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时,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所售商品系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正品,从而证明权利已经用尽,以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此至关重要。被告须证明商品的真实性以及商品系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权利人则会试图依据第152/2条主张商品已被变更或损坏,或商品实际上是假冒品,以此推翻被告的抗辩。因此,供应链文件(发票、进口单据、经授权的分销链条)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了抗辩能否成功。
面向跨境贸易企业的实务建议
- 留存真实性证明: 保存能够证明商品并非假冒品、而是经商标权人同意生产并投放市场的正品的供应链文件。
- 不要擅自处理商品: 保持包装、标签、序列号和保修信息完好无损;损害品牌声誉的重新包装会触发第152/2条例外。
- 留意合同限制: 经销及许可协议中的地域销售限制,可能独立于用尽原则,从竞争法和合同法角度对您产生影响。
- 提前准备应对海关异议: 随时准备好真实性及权利人同意的证明文件,以便迅速回应海关扣留申请。
- 寻求本地法律咨询: 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取决于商品类型及具体事实;应提前评估诉讼风险。
常见问题
在土耳其出售从海外购入的正品品牌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原则上不构成侵权。如果商品是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正品,根据SMK第152条,商标权视为已用尽,转售不构成侵权。但商品不得为假冒品,且其状态不得被改变。
土耳其采用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 第152条文本未设地域限制,主流观点认为土耳其采纳了国际用尽原则;经权利人同意在世界任何地方投放市场的正品商品,原则上可平行进口至土耳其。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在什么情况下商标权人仍可阻止平行进口? 根据第152/2条,若商品已被变更或损坏(如包装受损、批号被抹去、有害的重新包装、保修条件被更改),权利人可基于正当理由反对其转售。
经销协议中的地域限制是否会否定用尽原则? 用尽是一项法定原则,难以通过合同予以排除;但违反合同限制可能在双方之间引发另一项独立的合同法及竞争法问题。
Mona Hukuk 如何提供帮助
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用尽问题,既需要证明商品的真实性,又需要对第152/2条例外进行专业的技术评估。Mona Hukuk 为从事跨境贸易的本土及外国企业提供平行进口风险分析、供应链文件整理、侵权诉讼中的用尽抗辩以及海关异议程序方面的法律支持。
如需在安塔利亚获取法律咨询,欢迎致函 contact@monahukuk.com,或致电 +90 (242) 606 14 32。
Türk Hukuku'ndaki gelişmeleri haftalık özet olarak almak ister misiniz?
Resmî Gazete duyuruları, yargı kararları ve mevzuat değişikliklerini haftalık olarak e-postanıza gönderiyoruz. Ücretsiz; istediğiniz an iptal edebilirsin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