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土耳其社交媒体网红的知识产权权利
发布于 2026年7月13日·10 分钟阅读
律师 Mona Hukuk 编辑团队 - 安塔利亚 · 安塔利亚律师协会
当一位社交媒体网红为品牌拍摄照片、制作视频或撰写帖子时,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报酬问题。但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这份内容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品牌日后是否可以将同一张图片用于付费广告、广告牌,或延续多年的营销活动中?土耳其第5846号《知识与艺术作品法》(FSEK)以及《土耳其民法典》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当网红及与其合作的品牌忽视这一法律框架时,结果往往是收入损失和旷日持久的纠纷。
内容归属:网红作为作者
根据FSEK第1/B条,"作品"是指承载创作者个人特征的智力或艺术成果。以独特视角构图的照片、经过编剧和剪辑的视频,或用心撰写的博客文章,均符合此定义,且保护自作品创作之时自动产生,无需登记。第8条确立了核心规则:"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作品的人。"
由此产生的实际后果十分明确:实际制作内容的网红即为该内容的作者,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相反约定。即使品牌已支付费用,内容上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公开传播权)也不会自动转移。品牌仅取得合同明确授予的权利。因此,"我创作了它,所以它仍属于我"给网红带来了一种虚假的安全感,而"我付了钱,所以一切都归我"同样给品牌带来了虚假的安全感。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合同条文。
品牌合作合同中的许可范围
FSEK第48条规定,作者可以就期限、地域和内容范围有限或无限地转让其财产权,也可以仅授予使用权(许可)。一份完善的网红与品牌合作合同应逐一明确以下要素:
- 使用范围: 是权利转让还是许可使用;地域限制(仅限土耳其还是全球);期限(仅限营销活动期间还是无限期);以及平台(仅限Instagram还是所有渠道)。
- 自然发布与付费广告的区分: 允许网红从自己账户发布自然帖文,并不涵盖品牌将同一内容改用于赞助或付费广告(如白名单投放、暗投广告、广告牌)。这种更广泛的使用必须单独且明确约定。
- 独占性: 根据第56条,若许可不妨碍权利人向他人授予相同许可,则为普通(非独占)许可;若仅限于一人,则为独占许可;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说明,否则任何许可均推定为普通许可。若品牌希望获得独占性(即网红不得与竞争对手合作),必须将此写入合同。
此外还有一项关键的形式要求:根据第52条,涉及财产权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须逐项列明所转让的权利。口头或含糊的表述,如"所有使用权利",存在被认定无效或被限缩解释的风险。
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即使通过合同也不可放弃
即使财产权已转让,作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仍严格与其本人相关联,不可转让。对网红而言,以下三项权利尤为重要:公开作品的权利(第14条)、署名权(第15条),以及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第16条)。
这项保护力度极强。第16条规定,即使作者已给予无条件的书面同意,其仍可禁止任何损害其名誉声誉或扭曲作品性质的修改,并且即使通过合同约定放弃此项禁止权,该放弃也属无效。同样,第14条也将任何以合同方式放弃对损害声誉的发布方式的保护视为无效。简言之,品牌不能将内容篡改得面目全非,也不能删除网红的署名;这些权利根本无法用金钱购买。
姓名、肖像与人格权
网红最宝贵的资产往往是其自身的容貌、声音和姓名。这些独立于著作权,受人格权保护。《土耳其民法典》第24条保护人格不受非法侵害;未经同意的使用即属违法。FSEK第86条增加了一项特别规定:即使不构成作品,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肖像和画像不得展示或向公众传播。 该条明确保留了《民法典》第24条的保护效力。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品牌仅可在授予同意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网红的肖像、姓名或声音。营销活动结束后仍在广告中保留网红的容貌、将该肖像挪用于其他产品,或在竞争性语境中使用其姓名,均可能构成独立的人格权侵害。
给网红与品牌的实务建议
对于将自己姓名打造为个人品牌的网红而言,还需考虑另一层保护:依据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进行商标注册。当网红的昵称、标志、广告语或周边产品系列名称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ÜRKPATENT)注册为商标后,便可获得强有力的排他性保护,抵御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著作权保护内容本身,而商标注册则保护个人品牌的商业身份。
- 网红: 在制作内容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许可的范围、期限及任何付费广告使用;独占性应单独议价;尽早注册您的个人品牌名称和标志。
- 品牌: 依据第52条,逐项列明所需的每种使用方式(渠道、期限、地域、付费广告、白名单投放);切记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就肖像和姓名的使用另行获取有期限的同意。
常见问题
我已经向网红支付了费用——难道真的不能将内容用于付费广告吗? 很可能不能,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允许自然发布的许可并不涵盖赞助或付费广告;这种更广泛的使用必须依据第48条单独约定。
如果网红制作了内容,著作权会自动转移给品牌吗? 不会。根据第8条,作者是实际创作内容的人。品牌仅取得通过书面合同(第52条)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我能否通过合同取消为网红署名的义务? 放弃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性等人身权利(第15、16条),只要损害名誉与声誉,即使通过合同约定,该放弃也属无效。
营销活动结束后,我还能继续使用网红的肖像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24条和FSEK第86条,肖像的使用仅限于同意的范围和期限;超出该期限的使用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Mona Hukuk 如何提供帮助
随着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整的合作会给双方带来风险。Mona Hukuk 为网红与品牌提供合作合同起草与谈判、许可范围界定、个人品牌注册,以及著作权与人格权侵权的维权或抗辩等全方位法律支持。
如需在安塔利亚咨询,请发送邮件至contact@monahukuk.com,或致电+90 (242) 606 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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